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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交强险剔除财产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05日《北京晨报》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期间,关于交强险“暴利说”一直不绝于耳,公众深信交强险存在高额利润,而保险商则一直抱屈。 导致交强险畸形现状的诱因之一是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76条“无过错推定”原则,后者的修改在公众暴风雨般的舆论中提上了议事日程。上月24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分等级予以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但关注此法案的专家们对草案修改存有异议。“修改草案中仍然没有对交强险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做出区分。”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说,“我的意见是交强险解决的应该是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对财产损失并没有如此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保障的内容。”据其介绍,国外立法中,将财产赔偿作为强制险是不存在的。 此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和刘飞博士的赞同。王卫国教授称,将在11月8日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研讨会时反映该观点。“我将强烈建议,将财产险取消。事实上,交强险本来是为了救助人身伤亡的,而实施的结果是被大量用在了财产损失的理赔上。” 刘飞进而认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内容,交强险应该相应地降低保费。车险专家谢跃亦表示,交强险当时出台时就是因为法律环境的改变,而导致了价格拉高。“全世界对于交强险这个险种几乎都是立法的。它们的立法中,绝大部分都是只对人身实行无过错,甚至过去那些对人身和财产都实行无过错的国家,现在也在从无过错向财产有过错过渡。” (记者 李隽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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