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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高
2007年10月09日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旧的征地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差异较大,补偿具有一定随意性。今后,征地将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给予农民补偿,以解决以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地区差异大的问题。 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海南省拓展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内涵,除现有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三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还相应增加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同时,为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资金筹措,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中列支,由政府统一支付;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土地成片开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主开发商承担。 《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还通过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就业机制等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记者 卜云彤) 《国际金融报》 (2007-10-09 第0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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