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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改革个体户管理费收取
2007年09月19日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周伯华说,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现在提出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根据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这一条例于1987年9月5日公布了有关实施细则,并于1998年12月3日进行了修订。 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周伯华表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记者 张晓松 杜文景) 《国际金融报》 (2007-09-19 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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