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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4月22日专电(记者王娅妮)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5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除上述区域外,在济南市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同时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按照条例,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等在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每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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